灵石通宇天业以参股旺岭煤业为案例开展“股份制企业运营”内训
来源:壹晋商
近期,山西灵石通宇天业集团以参股旺岭煤业为例开展的“股份制企业运营” 专题培训,旨在通过系统学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加强股权战略管理为手段,提高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水平,构建起系统完善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的作用,规范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一切行为有据可循,凸显出股东对企业的股权管理效果,让学习成果转化为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为灵石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壹君通过企查查发现,2022年4月份,山西灵石通宇天业集团曾经在灵石县人民法院起诉灵石昕益旺岭煤业,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在民事一审阶段,灵石通宇天业集团进行了撤诉。
而灵石昕益旺岭煤业正是由灵石通宇天业集团与山西昕益能源集团合资成立的煤业公司,各自占股比例大致分别为49%和51%。
灵石通宇天业集团起诉自己参股的企业,应该是与灵石昕益旺岭煤业另外的股东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关系,否则逻辑上就讲不通了。
结合2022年起诉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及灵石通宇天业集团专题培训的主题“股份制企业运营”以及副标题“以参股旺岭煤业为例”,壹君猜想应该是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控股的灵石昕益旺岭煤业做了某件事情,让灵石通宇天业集团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
灵石通宇天业集团能够以该事件为例进行企业内部专题培训,说明对应的事件非常严重,否则不至于如此明显的进行公开案例分析。
灵石县是晋商故里晋中市的下辖县,是山西省的煤炭大县。
虽然地处晋商故里,虽然晋商在历史上以身股制模式开创了“东家+掌柜”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剥离的先进模式,但是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代,晋商在历史上开创的模式,也只能是领悟其精神内核,但是却难以“照方抓药”解决企业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问题,“股份制企业运营”这样的专题培训,壹君认为对于晋商故里的民营企业们很重要,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稳定发展,否则抱着“古人金砖”只能“老死”,绝无出路。
希望灵石通宇天业集团能够在经验教训基础上,发展的更好。
从一股独大 变成一股独霸
揭露山西昕益能源集团妄图独家经营合资企业旺岭煤业的意图
来源:灵石通宇天业集团
2月16日,灵石通宇集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系列以参股单位旺岭煤业为例的“股份制企业运营” 专题培训视频,正面揭露了山西昕益集团妄图从人、财、物、产、供、销等各个方面,独家经营合资企业旺岭煤业的野心,数据清晰、内容详实,摆事实、讲证据。
旺岭煤业,注册资本金1021万元人民币,昕益能源集团占股51%、通宇天业集团占股49%,但多年来,在大股东昕益集团的操纵下,旺岭煤业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出现了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一股独霸现象。
接下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比下旺岭现状
一、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真实的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送交各股东。
旺岭煤业自2017年以来,每年的利润没有经过双方相关人员对旺岭煤业真实的经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确认,均是由昕益股东单方面出具的利润分配方案,上会让我股东方认可,充其量只是一个浮于形式的通知,没有形成双方认可的决议,从未出具过真实、全面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022年4月7日给旺岭发出查阅函,但是实际控制人昕益集团拒绝配合查阅。
三、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从2017年—2021年,旺岭煤业在未经我股东方同意的情况下,昕益集团单方操控销售部门,以销售补差为由,用“补吨”的形式,将约200万吨原煤,无偿输送给下游重点战略用户控制的洗煤企业。
2、旺岭煤业一直没有化验室,长期以来,销售原煤居然以下游洗煤厂提供的数据作为质量依据,2022年,在通宇公司的强烈要求下,才建立了化验室,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无序“送煤”这一乱象。
3、在未通报我股东方的情况下,单单在2022年,补缴2016、2017年度税款接近2亿元,我们作为股东,居然完全不知情,更不知道这其中隐瞒了多大的收入和利润,给正常的国家税收造成多大的危害。
4、2017年,昕益集团歪曲省煤炭厅文件“三真”精神,单方编造“三真、六统一”管理制度诱骗我股东,逐步将我股东方派去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清退或者架空,分步将旺岭的“人、财、物、产、供、销”全面控制,最终达到单方控制旺岭煤业的不法目的。其实际控制人公然声称,旺岭煤业是昕益集团的一个生产车间,董事长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车间主任,总经理充其量是一个车间副主任,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涉及“人财物产供销”的重大决策,均不召开股东会,由昕益集团内部少数人当家做主,完全不顾及我股东方的利益。
四、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昕益集团在未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下,单方私下将旺岭煤业旗下正常运营的(灵石县昕益旺岭运销有限公司)注销,同时昕益集团独家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山西昕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将旺岭的煤炭发运业务揽入其名下,并在未经我股东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加油站建在旺岭煤业公司院内。并借调旺岭煤业职工经营管理,变相侵害双方股东利益。
昕益集团在旺岭煤业矿区修建的加油站
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2年1月18日会议纪要的形式,单方面出具2021年度旺岭煤业利润分配方案,在我股东方提出异议后,昕益集团拒绝给予正面解释,至今依旧置之不理,没有形成正式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2022年1月10日,我股东方发出变更旺岭煤业董事、监事人员通知,2022年2月15日,旺岭煤业临时董事会研究后,时至今日,昕益集团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我股东方委派人员,导致工商登记系统依旧显示的是初始登记人员,天眼查显示总经理兼董事依旧是张xx(2017年已经病故),监事依旧是古xx2020年已离岗)。新任监事迟迟不能就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1年旺岭煤业在我股东方未知情的前提下,违规将2.246亿元资金出借给昕益集团的关联全资子公司山西昕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八、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昕益实际控制下的旺岭煤业在2021年度利润分配前,未经我股东方允许,在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超过公司注册资金200%的情况下,继续按照20%提取盈余公积7263万元,变相减少可分配利润。
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2017年—2021年旺岭煤业在未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昕益集团单方委托山西中和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旺岭煤业的审计报告,并不向我股东方提供报告。
十、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副总1人,由山西灵石昕益能源有限公司选派;设财务负责人1人,由灵石通宇实业有限公司选派。
公司各项财务支出应由财务副总、财务负责人联合签署后,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签字审批。
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出具的会议纪要,无视双方股东的权利,将旺岭的独立法人地位剥夺,所谓的董事长“一人签字、一人负责”一会签制度,将通宇委派总经理的权利变相架空,一直沿用至今。
十一、2011年2月12日,双方股东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载明:
(1)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昕益公司委派一名董事长,两名董事,通宇公司委派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2)通宇公司委派监事主席一名、监事一名,昕益公司委派监事一名共同组成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3)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名,由通宇公司选派,聘任副总经理两名,两个股东各选派一名,昕益公司选派的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财务负责人由通宇公司选派。
目前旺岭煤业公司在册职工800余人,下辖21个部室,其中行政管理岗位人员158人。目前运行的组织架构为:高层5名,董事长一名(昕益派任),副董事长一名(昕益派任),总经理一名(通宇派任),副总经理两名(昕益派任)。中层干部42人中,昕益派任30人,通宇派任12人,且中层正职几乎都由昕益派任,通宇派任的12人几乎都为副职。旺岭煤业目前的人员配置多数是在昕益集团单方面指派选用的,严重背离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中的约定。
十二、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灵石通宇实业有限公司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11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决定了以后运营的办事规则,又对审批、用印等重大事项流程进行了明确,然而,昕益集团制定的旺岭煤业总经理职责,将总经理职责局限在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类似情况层出不穷,昕益单方操控的行为,严重违背了2011年股东会决议议定的规则,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是一种践踏。
通宇天业集团势必要站出来,讲清楚,通过加强股权战略管理、建立健全股权管理体系等措施加强对旺岭煤业的管理,构建系统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有效增强双方股东对旺岭煤业的股权管理效果,促进旺岭煤业实现良好发展,为使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应得所得,为灵石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