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对被告人杨明基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兰铁中院指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明基挪用公款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明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认罪悔罪,受贿的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历经一年多,一审终宣判
2021年11月23日,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从开庭审理到宣判历经一年多时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于2020年底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而在2021年7月进行了再度公告。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监委消息称,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后给予杨明基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杨明基受贿细节披露
一则判决曾揭露出杨明基受贿细节。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李玉峰在1996年至2012年的十余年间,直接或帮助他人多次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万元。
李玉峰与杨明基之间的利益纠葛始于1996年前后。李玉峰在逢年过节名义给杨明基送现金,以“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
裁判文书显示,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为获得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会计处处长、副行长、行长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现金。
经法院查明,为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2003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5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大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7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8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10万元。
李玉峰因犯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如今,杨明基亦终迎来“法槌”的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