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反映称山西焦煤集团乡宁县神角煤矿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矿方对此事瞒报,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协议私自处理。
事故发生在2022年5月11日夜班十点左右,井下顶板坍塌砸中正在作业的矿工高某某,造成当场死亡,现年45岁,乡宁县双鹤乡高家坡村人,父母双亲尙在,妻子(小名:三女),育有两子,大儿子22岁,小儿子16岁(在读生)。事故发生后,矿方将遇难者拉至侯马市一医院太平间多日,并通知家属前来处理,通过协商后最终以480万处理此事。于2022年5月23日在高家坡村下葬,入土为安。
事隔一月,就此事,矿办公室一负责人称:“应急局已经成立调查组,随后公布结果。”了解,该矿事后从未停产整顿,一直生产。
2021年7月乡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因“顶板受损隐患”进行了责令整改和处罚,此事件却因顶板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反映出该矿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对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的罪名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日前,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监管部门是否有意纵容瞒报?该煤矿又有多少安全隐患未被排除?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