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下发的有关政策要求,市医保局迅速行动,及时与财政、卫健部门联系对接,快速推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
一是迅速贯彻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1月6日下午,国家医保局召开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培训会议,对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解读。1月7日省医保局下发《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4号),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和“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市医保局迅速行动,成立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连夜与市财政、卫健转发省里文件,组织指导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院信息系统接口改造、新冠门诊政策测试、省市县联网直接结算等工作,确保新冠门急诊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到位。
二是优化新冠感染医疗保障政策。第一是门诊就医保障。参保职工及居民因新冠病毒感染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按照70%的比例报销。第二是住院就医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乙类甲管”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是增补新冠感染临时医保目录。临时将地喹氯铵、阿兹夫定和清肺排毒颗粒等56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支付。及时落实省局安排,将互联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治疗等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及时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全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并全面开展新冠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截止1月10日,累计共结算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参保人员59人次,总费用7712.4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7712.4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539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