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陈鹏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带头遵纪守法,但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鹏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鹏飞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长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鹏飞简历
陈鹏飞,男,汉族,1961年9月生,山西沁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黎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平顺县委书记,长治市副市长,长治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2021年12月,退休。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