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省妇联获悉:为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我省7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6条,以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由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关工委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制定,现已由7部门联合下发施行。
所谓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期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提出,重点开展三类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是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家庭。二是开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家庭。三是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即结合办案情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明确,办案机构发现需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情形的,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涉案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必要性。
《意见》特别指出,在家庭教育指导期间,办案机关应当定期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社工、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必要时直接参与相关教育活动。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内,办案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并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