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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经理离职潮涌 业内呼吁设“赎回通道”

   发布时间:2022-11-28 12:27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241    
核心提示:临近年关,基金经理变动呈现加速之势。记者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22年11月24日,11月以来就有22位基金经理离任;而今年以来,已有125家基金公司的285位基金经理离任,这一数据处于历史较高水平。对于近期业内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提及的原因包括工作安排、个人原因辞职等。一位前大型公募基金人力资源人士表示,基金经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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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基金经理变动呈现加速之势。

记者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22年11月24日,11月以来就有22位基金经理离任;而今年以来,已有125家基金公司的285位基金经理离任,这一数据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对于近期业内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提及的原因包括工作安排、个人原因辞职等。

一位前大型公募基金人力资源人士表示,基金经理离任属基金公司人事正常的“新陈代谢”。近年来,基金经理流动较快,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基金经理的密集变更,涉及的基金产品可能出现投资风格转变或新基金经理调仓等情况。

01

离职潮涌

11月19日,工银瑞信发布公告称,基金经理袁芳自11月18日起不再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工银科技创新、工银瑞信圆兴、工银高质量成长和工银瑞信圆丰等5只基金的基金经理,上述5只基金将由修世宇、杜洋、鄢耀、胡志利和李昱接管。

11月18日,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显示,包括汇安基金、上银基金、诺德基金在内的多位公募基金经理“奔私”。

具体来看,汇安基金原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丁华清离职创办了上海石丸梨花私募基金;诺德基金原基金经理应颖离职加入了煜锦私募基金 (济宁);原上银基金固收部高级经理郑达伟则离职成为海南敦朴私募基金的实控人。

今年以来,部分知名度较高的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其中包括兴证全球基金董承非、中欧基金周应波、农银汇理基金赵诣等多位市场号召力较强的基金经理。此外,招商基金的陈剑波、宝盈基金的肖肖、华安基金的崔莹等强将也在今年相继离开公募基金经理的岗位。

对于基金经理的纷纷离任,北京一位公募人士表示,在市场经历赚钱效应由强转弱后,均会出现基金经理“离职潮”,比如2007-2008年、2014-2015年,以及2021年至今。

招商证券亦分析称,从历史来看,公募基金经理离职人数总是伴随着牛市行情到来而逐步推向高潮,2007年、2015年基金经理离职人数的阶段性高点都验证了这一事实。2016年以来,随着大盘、价值风格回暖,公募基金整体业绩大幅跑赢市场,基金经理离职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达322人,超过2015年创历史年度新高。

而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鲜血液”亦正在不断涌入。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11月24日,今年以来公募基金新聘任基金经理613人,亦属于历史较高水平。这也意味着,一位基金经理离任,约有两位新基金经理补充进来。

02

建议设置赎回通道

有基金投研人士表示,一些已经发行了持有期产品的基金经理应被审慎在产品持有期内离任。

在该人士看来,以基金经理作为“卖点”的持有期产品,本身就有基金经理的号召力因素,而基金经理在产品封闭期间选择离任,投资者却不能因为基金经理换人而选择赎回,如此一来,最后承担风险的就是基金投资者。

该人士建议修改持有期基金规则,持有期基金的首发基金经理离职的,给予投资者一次赎回的机会,否则难以获得投资者认同,也与持有期基金初心南辕北辙。

在公募基金发展历史上,曾有过封闭期或持有期内产品开放赎回的案例,即2020年9月发行的“蚂蚁战略配售基金”。

5只“创新未来”基金发行时均达到募集上限,合计规模达600亿元,认购人数也多达1360万户,原本封闭期为18个月,然而随后蚂蚁集团上市计划搁浅,于是,2020年11月,5只战略配售基金均开放了为期一个月的赎回通道供投资者赎回。

一位资深公募基金评价人士表示,基金公司应该对持有期产品的基金经理稳定性考虑更加审慎,或者可以让基金经理在同意发行持有期产品后签署承诺函,承诺封闭期间不离任。

03

加强约束

事实上,为了促进公募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监管层一直在完善基金经理离职的相关规定。

今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该办法与此前规定相比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多了3个月。

随后,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这意味着,基金经理若从公募离职“奔私”,静默期延长到1年。

除了设置更长时间的静默期,监管层从薪酬上亦对基金经理稳定性加以约束。

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要求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考核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

在前述公募人士看来,从静默期的延长到薪酬递延,都是提高了公募基金经理离职的门槛,可见监管颇为关注人才流失等问题,为了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对基金经理离职的限制和约束愈加严格,有助于促进行业的人才稳定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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