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打击欺诈骗保的力度持续加大,“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骗保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逐渐向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转变。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手段更加隐蔽、造假更加专业、形式更加多样,仅仅依靠医保部门单方面力量,很难发现这些“穿上隐身衣”“躲进青纱帐”的变异骗保行为。
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
《原奖励办法》出台后,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成果显著。据悉,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建立了相应举报奖励制度,各地举报奖励人次、奖励发放金额、查处违规金额逐年增加。数据显示,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2570余人次,发放举报奖励近500万元,天津、浙江、广西等三省(区、市)单人次获最高奖励10万元,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达到1.58亿元。
此次《奖励办法》的发布是在结合各地举报奖励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体现在:
一是切实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
二是坚持畅通渠道、优化流程,有效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目前,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另外,为配合《奖励办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医保局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开发运用了举报投诉管理系统,一方面对各地投诉举报实施全流程管理,避免群众举报“石沉大海”,确保凡举必查;另一方面及时督导各地医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举报奖励,确保应奖必奖。目前,该系统已在河北、浙江、江西三省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是强化案件保密、信息安全,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权益。《奖励办法》强调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举报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
四是严格举报查处、奖励审核,正面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奖励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针对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明确医保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此促进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合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