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厅级干部黄大功受贿、行贿案,以被告人黄大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大功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局长及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457万余元,违法所得收益71万余元。2013年,被告人黄大功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功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形成的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大功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大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作者: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