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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6 17:52     来源:偏关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融媒体中心    浏览:528    
核心提示:偏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县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贯彻省委、市委和县委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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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县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贯彻省委、市委和县委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人员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或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封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经过疫情防控检测站的车辆和人员,以瞒报行程、冲卡或以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测站工作人员检查的,或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多次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照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未按医师要求到发热门诊就诊,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参与打牌、娱乐等聚集类活动的,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婚丧喜庆事宜、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偏关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10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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