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防范非法广播电视信号的传播,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和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非法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电视接收锅)的,以及未经批准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教育教学节目及其他数据信息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二、严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三、凡有线或无线电视信号已覆盖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法接收无线或有线电视节目,确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向县(区)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许可取得《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安装机构进行安装,并经市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测后方能使用。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规发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