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在尚未达成拆迁补偿之时,房屋被强拆。随后,区政府被告上法庭。
法报山西近日了解到,法院不仅一审判决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审还作出区政府赔偿129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
2014年8月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府东街东延南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杏政房征字〔2014〕3号)和府东街东延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原告白某1及第三人白某2、白某3、白某4的父亲白老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5月28日,白老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白老汉于2017年8月27日去世。
白老汉去世后,白老汉四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白某1、白某2、白某4、白某3,对涉案房屋并没有进行继承分割。
后白某1、白某3、白某4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白老汉之房屋违法。
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白某1向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邮递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拒收,原告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1、责令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依照《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府东街东延南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府东街东延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2、责令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内物品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白某1不服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赔偿诉讼,被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白某1及第三人白某2、白某3、白某4父亲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理应予以赔偿,一审判决以补偿代替赔偿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相关证据及上诉人提供的明细确定赔偿项目标准如下:
1、房屋101.11平米、增补面积15平米,每平米酌定10000元,小计1161100元;
2、地下室12.96平米,每平米酌定1000元,小计12960元;
3、搬迁费计3033元;
4、临时安置费6个月计12133元;
5、附属设施补偿费计4350元;
6、室内装修装饰7项计39574元;
7、卫生间马桶一个计850元;
8、室内家具即13100元。
9、对上诉人提出的三年过渡费60000元认为该费用与临时安置费属同一性质,故应减去6个月临时安置费12133元,酌定支持47867元。
对上诉人提出的货币化安置补偿金151665元、律师诉讼费40000元及房屋、增补房屋面积每平米应按15000元计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上诉人白某1及原审各第三人损失共计1294967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