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4月1日起,我省12个统筹地区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详见省医保局官网),城乡居民医保同步调整,进一步促进职工医保待遇公平。
本次调整后,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和结核病等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管理。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范围不包括门诊特药。
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通知》印发前各统筹区原自行制定的、不在《通知》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不再纳入新的人员。
2020年12月,我省统一全省居民医保45种门诊慢性病及准入(退出)标准,有效促进了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公平。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省医保局在组织临床专家多次论证、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拟于2022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通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门诊保障待遇,促进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待遇平衡,促进各统筹地区间待遇公平。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简化经办流程、缩短申报鉴定周期,确保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及时、便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逐步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即时办结。
我省将分类别、分步骤、有序将具备条件的门诊慢特病纳入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可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