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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一女婴死亡,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赔付161526.48,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1-09-02 21:56     来源:武汉晨报    浏览:20797    
核心提示:2019年5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一名女子董某在闻喜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经医院诊断一切正常。26日12时发现该女婴吸吮差,反应差,刺激无哭声,遂转入儿科治疗。医生建议转至运城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未果,不幸夭折。法院一审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赔付161526.48元。医院不服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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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一名女子董某在闻喜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经医院诊断一切正常。26日12时发现该女婴吸吮差,反应差,刺激无哭声,遂转入儿科治疗。医生建议转至运城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未果,不幸夭折。

法院一审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赔付161526.48元。医院不服上诉,称女婴属于原发性疾病导致的死亡,院方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

闻喜县人民医院上诉提出四点理由:一是女婴属于原发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事实依据不足,且与死因鉴定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三是一审法院剥夺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损害了医院的诉讼权利;四是一审判决认定董某之女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女婴的父亲辩称,一是本案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二是新生儿产时及产后等记录有篡改嫌疑;三是院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不予支持;四是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闻喜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详细表述,内容客观,依据充分。且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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