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已经施行逾十年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2个监管问答将同时废止。《办法》针对《试行办法》以及相应配套文件在实践中的不足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整体来说,《办法》的总体原则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了“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最大限度地让上市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激励方案,让市场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监管部门则更多承担了事后监管和问责、追究的职责。
《办法》的发布,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经历了2005年之前逐步实验、缓慢发展的“摸索阶段”和2006-2016年高速发展、暴露问题、部分有效的“成长阶段”后,即将进入一个制度相对成熟、市场导向明确、设计逐步自主的崭新阶段,对新三板企业、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设计,均有较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我们认为,在新环境、新政策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次可以完成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团队之间、以及高管团队内部关于公司未来事业发展的深度思考及沟通的良好机遇,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抓住机会并顺势而为地完成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关于公司未来事业发展的沟通,继而进一步规划、梳理公司未来三到五年发展战略及各项核心目标,并针对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核心人才与能力进行盘点、规划及持续争夺,上市公司便可以在行业中一举奠定人才优势。
《办法》的出台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性,这为新阶段的股权激励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因此,在合法合规的基本前提下,上市公司以未来事业发展为思考原点、以公司战略实现为逻辑主线、以人才经营为核心理念,设计一套立意高远、逻辑贯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能够持续服务于上市公司的资本经营、业务经营和人才经营,为企业的成长壮大奠定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