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外,省、市、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政府各部门分散配置的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到同级人民政府行使,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6月11日,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体现地方特色,富有操作性。
《方案》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层面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司法行政等重点改革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方案》明确改革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确立省本级和太原市、晋城市示范推进改革,树立改革样板;明确全省各单位承担的具体改革任务,提出各市、县(市、区)改革过渡时期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将探索设立接待窗口,方便收取申请材料和接受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