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联营同办企业
为扩大民营企业用地空间,针对一些民营企业自身资金不足,运行乏力的情况,《通知》要求,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民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用地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省、市级可以调整费用范围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弹性土地出让年限
为缓解企业资金问题,《通知》提出山西省将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按照不同工业类型的一般经济周期、产业特点等,设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缓解企业的资金问题。
《通知》要求加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力度,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取闲置费、引进新的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退出土地并纳入政府储备库或者土地开发复垦范畴等方式盘活土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通知》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已办土地手续,利用原地、原址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容积率差价的土地出让金。通过向空中要地,提高民营企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
土地证书20日办结
针对已占用土地民营企业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提出,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在接到企业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证书;用地不在规划范围的,在依法修改或调整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予以考虑,对中小民营企业用地可主要通过修改乡级规划来解决;企业存在“批少占多”问题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土地供应手续完备,符合发证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房屋产权登记做好前期准备。
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通知》要求,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要简化部门之间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办证时间。
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通知》规定,凡是 2012年 12月 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业用房及经营、办公用房,无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的,由规划部门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出具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凭补办的手续或者出具的意见和相关证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而对于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凭认定意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