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7名刑释人员融入正常生活,4月18日,山西金城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挑选其临街门面房为他们办起“黄丝带幸福盛世”超市。然而,想不到的是,次日晚上,就被其所在村委会——太原市后北屯村委会用建筑垃圾封堵了大门。当然,这次封堵既“正当”又“合法”:城中村改造拆迁,承租土地属范围之内,“用地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合同法》“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
双方拉锯了多年的诉讼之争就是“用地协议”50年合法与否。只是,不可思议的是,始终不承认“用地协议”合法的后北屯村委会这次祭起的利剑却是协议,只是借助了“不可抗力致使”。总之,合同不能履行是其终极目的。
然而,后北屯村委会忽略了一条大背景:我国土地性质仅有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也应该受到当地政府或组织的鼓励和保护。特别在当下,李克强总理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果只是囿于集体企业才能在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只能是建立在空中的楼阁,倒映在水中的明月。
何况,山西金城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正是后北屯村的股份制企业。1989年,后北屯村招商引资,经人介绍,高月珍将自己的企业——太原市北郊区新城村私营企业——太原长城五金厂无偿赠送给后北屯村,成为该村的集体企业。很快,该企业受到当时后北屯村委会的赏识和大部分村民认可,村民在家门口就业并得到了更多的实惠。随后,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支持下,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并迁址到村西南角闲置荒地。双方于1998年签订了50年的《用地协议》。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民事终审判决也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已经多年,其间双方并无异议,这也是村民所共知的。因此,原告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但被告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该土地,并就投入的资产与原告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
虽然,法院的判决比较折中,但相对还是公允的。城中村改造是好事,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但最终目的还是改善大众生存状况。相信大多数拆迁户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也希望基层组织,哪怕“有一丁点的可能性,也应该先尝试互相尊重的面对面沟通或经由第三方调解,而非直接采取零和游戏式的对立。”(南非新宪法法院大法官奥比·萨克斯语)这也是社会双赢之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