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从太原市政府获悉,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太原市出台《太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方案》明确
4月底前,太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太原市范围内开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递交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