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资运营公司2021年第8次党委会研究、第5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省国资运营公司修订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投资的牵引性、保障性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优化增量投向,对房地产业投资、投资金融机构、四级子企业新增投资以及高负债企业投资实施穿透式监管。
《清单》明确将科技含量低于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投资事项,以鲜明的投资导向,引导促动省属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创新驱动、规范产融结合、压缩管理层级、强化风险防控,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一、禁止类投资事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未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八)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九)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十)向四级以下子企业(不包含四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十一)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二)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十三)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四)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
(一)主辅业目录之内、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单项项目总投资额在省属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单项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主辅业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高于75%、带息负债比率高于70%、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省属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五)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不含文旅集团、华远陆港、交控集团、华舰体育聚焦主业投资的功能性地产项目)。
(六)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七)四级子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