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一则关于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最新批复消息在业内传开。今日,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嵇少峰认为,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广东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对南都记者解读称,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决定是行业重大利好,第一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定;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他表示,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
不过他也指出,“该文件阐述的是司法实践的运用,只是一个部门认定小贷等地方金融的身份,具体的还是需要‘非存条例’出台定性为准。”
其所指的“非存条例”是指监管正在酝酿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在路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或将在年内出台。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在近期的采访中,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也对南都记者预测称,监管意在通过利率市场化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供给体系,使普惠金融业务更加守正有序,后续央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规制与司法权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