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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期待从代表人诉讼制走向集团诉讼制

   发布时间:2016-03-18 09: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曹忠铭    浏览:311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3月9日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6年度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等均属于今年的立法对象,而在修法方面,证券法则位列其中。次日,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等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证券法修改将如期推进。去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今年证券法的修改能如期推进,将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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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3月9日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6年度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等均属于今年的立法对象,而在修法方面,证券法则位列其中。次日,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等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证券法修改将如期推进。去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今年证券法的修改能如期推进,将是其二审。倘若一切顺利,年内能实现三审的话,则新证券法有可能提前面世。若此,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现行证券法于十年前修订,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像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2800家,投资者开户突破亿户大关,机构投资者等也获得超常规发展,市场规模与影响力与十年前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虽然还存在不小的,但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也不断得到完善却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不容忽视的是,市场在发展,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态势,并且更隐蔽,更难发现,其危害性因此也就更大。所有这一切,客观上要求证券法能够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

根据去年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中的亮点并不少。比如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为境外企业上市预留空间等,都属于创新性举措。当然,最值得关注的是草案首推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草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机构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代表人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所设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创举。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实施,但在投资者维权中并没有产生显著的作用。以往的投资者维权,一般也都是由律师牵头发起诉讼,至于能否成功,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此前,市场上频现律师征集投资者意愿并发起诉讼的案例,虽然有的成功了,但失败的案例同样不少。而且,由律师征集投资者意愿的方式,个中也存在不小的缺陷,有的投资者因信息不灵、对律师牵头维权没有信心等,而常常放弃了维权。

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并不是一回事,虽然都涉及多人维权的情形。代表人诉讼是维权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人去诉讼;而集团诉讼则是将人数众多的一方先虚拟为一个“集团”,集团中的任何一个人起诉,应视为集团全体成员起诉,且其行为无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法院对该集团所做的裁判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成员。由此可见,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集团诉讼制度则具有扩张性。

因为制度建设的缺陷,违规成本低,A股市场中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桎梏,中小投资者要想维权非常困难。而在目前众多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占据多数,这也与监管部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密切相关。事实上,投资者维权的案例也仅限于此。其余像操纵股价、内幕交易、信息泄漏等,即使投资者利益因之受损,也常会遭遇欲诉无门的尴尬。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推出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进步。不过,基于代表人诉讼本身的局限性,显然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利器。投资者维权的真正“法宝”,在于市场呼吁了多年的集团诉讼制度。

本质上,集团诉讼制度既是投资者维权利器,亦是威慑违规违法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修订中的证券法,违规成本将被提升到怎样的高度,显然是市场关注的另一大焦点。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根源,正在于现有证券法的某些规定“限制”了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如能在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的呼吁推出集团诉讼制度,则不仅扫清了投资者维权的障碍,也大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沪深股市或将面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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