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黄益平教授、沈艳教授和王靖一同学做了一个题为《哪类P2P平台最容易出问题?》的报告。他们的结论之一是,越晚成立的P2P平台风险越高。他们的研究非常严谨,呈现的事实非常有意思。
我提出的问题是:创新,顾名思义,就肯定有大量新企业消亡的。所以,更重要的不是数据,而是解读。具体而言,在P2P平台上,如何把一种常见的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必然有的失败,和那种刻意的欺骗、欺诈区分开来?如何从技术上区分这两种公司?技术还有一个更难的地方在于,有些企业开始不想欺诈,但当出现问题时,就短暂地采取庞氏骗局做法,短暂的措施不行了,就长期这么做下去,这类企业要识别起来就更难。
目前法律上的“非法集资罪”,既用来针对非法集资,又用来针对庞氏骗局。许多主张市场化改革的人,呼吁废除“非法集资罪”。问题是,一旦废除了这个罪名,庞氏骗局也将会横行肆虐。所以,政府恰当的监管,是要在技术上识别出庞氏骗局,并作出相应的立法,然后才能解除“非法集资罪”对民间金融创新活动的限制。
另外,我探讨关于平台治理的问题。有些电商出现问题,平台究竟应该担负多大的责任?这背后有经济规律。学过法律经济学的人都知道汉德公式。那就是说,谁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越低,谁的责任相应就越大,因为你把更多的责任加到避免意外成本比较低的一方上面,将使其有所作为,减少意外,这样整个社会避免意外的总成本就比较低。
比如假货现象,我们要提高货品质量,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因为你要让这个货是真的,涉及的各个方面。提供货物的人是在卖假货,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买货品的人有责任吗?20块钱一块劳力士表,是谁的责任?难道就只是生产者的责任?
买的人也有责任。他有一个预期,买多少钱的东西。我们有预期,就是消费这样的性价比。所以平台有责任,但不是无限责任,平台面对那么多的客户,要把所有问题解决,成本是过大的,这时候各方怎么去分配不同的责任,根据相应的成本分配不同的责任,那么背后有一定的规律。
所以讲“大众创业”怎么去监管,实际上是要摸索出一套符合经济规律的监管方式,符合背后成本与收益的监管方式,一种多元化的,利用平台、多方组织,共同面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谁都有自由做任何他喜欢的事,但谁都没有自由逃避他的选择所产生的后果。你有自由这么做,但你得承担后果。每当我们看到社会问题的时候,法学家可能会建议立法,仿佛立法就能为问题画上一个句号。但从经济学思维来看,立一个法是画一个冒号,因为事情还没有结束,人们会有对策,我们必须关注立法和执法的效果。
我们今天讨论商事登记问题。工商部门见到假货,就提出所有电商都必须先登记。对工商部门来说,这就算有所作为了。问题是,他们恐怕没有充分考虑到,这样做不仅不能消灭假货,而且还会把整个创新活动都消灭掉。这跟谈恋爱结婚一样。如果规定必须先登记才能开始谈恋爱,那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恋爱都不可能谈成。反过来,如果给每个人初始的机会,当人们恋爱到一定程度,打算成家立室了,打算生儿育女,才去登记,那才是真正促进和保障婚姻质量的举措。
所以关于电商的商事登记,我建议采用分步自愿的原则:政府既允许电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经营,也给与他们进行工商登记的选择自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不是这样,就会让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工商登记规定,把整个“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洪流给堵住了。
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在“E法论坛第四期——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