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局获悉:该局与太原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等8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将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参保、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等方面享受资金救助,年度最高资助额可达到8万元(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除外)。同时,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救济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救助。
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100%,其他对象按30%比例资助,年度最高资助限额5000元。
重点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将按住院资助比例和最高资助限额的标准进行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最高资助限额不超过6万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限额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和患者共同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身患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不受城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资助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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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病种
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心病、3.重性精神疾病、4.乳腺癌、5.宫颈癌、6.终末期肾病、7.结肠癌、8.直肠癌、9.食道癌、10.胃癌、11.肺癌、12.急性心肌梗塞、13.I型糖尿病、14.甲亢、15.脑梗死、16.唇腭裂、17.血友病、1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0.耐多药肺结核、21.儿童苯丙酮尿症、22.儿童尿道下裂、23.儿童先天性巨结肠、24.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25.大骨节病住院关节置换手术、26.氟骨症住院关节置换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