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个月以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对81名矿长进行了考核记分,总计分值达360分。
其中——
有4名矿长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的因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调离矿长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通过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加强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监管,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我省出台“办法”的目的。
“办法”实施后,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认真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定期通报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表示,如果煤矿矿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者,将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发现只检查、不执法及只检查、不记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
在山西开展综合督查的国家煤矿安监局第6督查组认为,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此举开全国之先河,系山西省结合自身实际对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对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重大意义,应该全力推进落实、认真总结推广。
今年1-8月份,省应急管理厅认真组织开展主体责任监管,累计检查煤矿153次,共排查出重大隐患121项,依法责令停产停建煤矿76处,责令局部作业10处,下达执法文书47份,罚款66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