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信托计划,将资金贷给企业后,企业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为此,双方再次协商,由信托公司及借款企业关联公司担保,银行再次放款给此企业,偿还此前信托贷款。
但再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依然无法偿还。因此,银行与信托公司因为其中的担保责任等问题打起了官司。
这一幕发生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借款企业之间。案件发生在涉及到使用资金的企业为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世贸”)及其关联公司。
2019年3月29日,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渤海信托:我只是个通道
此前,平安银行因后续4.49亿贷款的还款问题及担保责任等诉求提起上诉,此案曾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无锡世贸偿还贷款、渤海信托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渤海信托不服从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在此前信托项目中只是通道角色,在此后平安银行再次放款中的担保责任只是有条件的责任,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渤海信托及平安银行两方对于信托计划中,渤海信托是否是通道角色发生争议。渤海信托认为,从签订的合同、平安银行积极表现,及双方收取费用等角度来看,渤海信托在“无锡世贸信托计划”中只是通道角色。
渤海信托表示,在2013年三、四月份,平安银行借用渤海信托的通道,发起了“无锡世贸信托计划”,并承担联系投资人和承销的工作。其中,涉及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账户监管协议》,渤海信托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合作协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合同》。
“客观上渤海信托只是应平安银行的邀请,承担了信托资质的通道的角色,这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渤海信托方面称。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中:“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广泛的业务渠道并与投资人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由平安银行介绍并促成合格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
所谓通道业务,即作为通道方的金融机构利用其牌照,把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的形式在内部走一个流程,协助外部资产和资金利用自己的业务牌照完成交易。
与主动管理型业务不同,通道业务中通道提供方一般自己不用进行产品设计,不直接参与资管业务,往往也会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相应的管理责任。
渤海信托认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起者和操作者均是平安银行。因为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合同》等额外非正常协议。而正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银行只需签订《承销协议》《资金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等即可,不需要提供《合作协议》。
另外,渤海信托称,平安银行总行为了做成无锡世贸信托融资项目,自己内部首先数次召开论证会,项目论证过会后才与渤海信托进行实质进行信托资质的谈判,平安银行从中收取的合作费用、保管费用远高于渤海信托作为通道角色获取的收益,平安银行应该是信托计划的责任人。
渤海信托方面在庭审现场表示,信托计划债务人无锡世贸到期无法偿还投资人款项,双方协商,根据责任大小,由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向债务人发放4.49亿贷款,渤海信托发放2.02亿贷款。
平安银行:我只是居间服务
平安银行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表示,“无锡世贸信托计划”中,渤海信托并不只是通道角色,平安银行在渤海信托已经设立项目的情况下,平安银行只是提供了居间服务。
双方对《合作协议》各有解读,平安银行表示,《合作协议》第一条中,“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广泛的业务渠道并与投资人有良好的业务合作挂关系,渤海信托委托平安银行向投资人介绍渤海信托的投资理财能力、综合业务管理能力,促成合格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
平安银行方面称,合同显示,渤海信托只是委托平安银行向客户介绍信托计划,平安银行只是居间服务。实际上,平安银行只是介绍客户,不是以理财资金或者自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平安银行不承担风险。“渤海信托认为只是提供信托通道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平安银行方面表示,如果按照银信合作的“通道模式”,信托资金提供方是平安银行,通道方渤海信托不需要承担融资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是在项目不能兑付后,渤海信托自行向无锡世贸提供了共计2.02亿融资,又以自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条件,要求无锡世贸向平安银行申请4.49亿贷款,来偿还信托计划款项,实际是承担了信托计划无法兑付的风险。
“渤海信托提供的上述合同,无法证明平安银行是信托计划的发起者或者设立者。”平安银行回应称,“无锡世贸信托计划”是渤海信托自己主导的项目,与无锡世贸签订了《特定资产收益权及转让合同》,自行完成了客户尽调、信托文件、独立承担责任。平安银行仅仅是介绍客户。
争议保证责任
根据法院案情介绍,上述“无锡世贸信托计划”到期无法偿还,2015年6月9日,平安银行无锡分行与无锡世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向 无 锡 世 贸 发 放 贷 款448674566.33元,贷款用途为清偿无锡世贸所欠“渤海信托计划”的相应本金及利息。
同日,无锡世贸以其合法财产向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世贸”)、上海世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贸”)、李焱然、袁丽萍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永康世贸、上海世贸均为无锡世贸关联公司,李焱然为无锡世贸法定代表人。
渤海信托在上诉中也表示,上述4、49亿的借款,是由平安银行直接转给了渤海信托的账户中,平安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银行回应称,《商业银行法》该条款的本意是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业务,平安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不是信托业务。
平安银行表示,该4.49亿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是无锡世贸。平安银行办理了正常的贷款业务,贷款用途为:清偿无锡世贸所欠的渤海信托的信托计划的本金及利息。基于无锡世贸的委托把钱支付给了渤海信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渤海信托与平安银行的争议在于,在4.49亿合同中,渤海信托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渤海信托认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平安银行则认为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一审法院判决,无锡世贸向平安银行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49亿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渤海信托、永康世贸、上海世贸、李焱然、袁丽萍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就部分债权有权以无锡世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优先受偿、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对无锡世贸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渤海信托在接受审判长提问时也承认,当时抵押物价值16-17亿元,完全可以覆盖渤海信托及平安银行的债权。后续渤海信托出资受让了无锡世贸100%的股权。2016年11月份完成了股权转让。“但不介入无锡世贸经营。”渤海信托方面称。
无锡世贸的关联公司永康世贸方面则表示,“渤海信托、平安银行、无锡世贸的关系很复杂,从去年到现在一直在协商,我们代表无锡世贸跟渤海信托、平安银行的高层多次沟通,方案在近期可能会达成协议。”
最后,三方都表示了和解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