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日前我省正式印发《山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方案,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的同时,我省将进一步明确全省基础标准,规范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案进一步明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方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暂定为八大类23项,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基本卫生计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农村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项;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4项;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其次,在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全省基础标准,并根据中央及我省政策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省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具体分为三类:全省基础标准与国家基础标准一致,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8项;全省基础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省定基础标准,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8项。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省市县财力状况实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级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具体分担方式如下: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人救助5个事项,实行省级与市县按5比5比例分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6个事项,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其余12个事项,按不同比例由省级与市县共同负担。具体为:免费提供教科书,除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外,省、市、县自行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贫困县由省级和县级按5比5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1比9比例分担,贫困县学校由省级和县级按5比5比例分担,非贫困县学校由省级和县级按3比7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国家基础标准外,省定基础标准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县级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其中,贫困县省级100%负担,非贫困县省级和市县按5比5比例分担;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级按8比2比例分担;独生子女父母奖补、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省财政根据受灾情况、灾害级别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此外,根据中央财政统一部署,省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各级市级政府要在国家及省的总体部署下,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市级支出责任,减轻县级负担,帮助县级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上级改革精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要,承担组织落实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