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从人大改为由国务院决定,体现了市场调节灵活性和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平衡。印花税属于小税种,但是在特定的交易中影响比较大,比如股票交易印花税在高频高值交易中作用,决定了需要有一个更加灵活的机制。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认为,《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相比,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如果合同金额价税分列,则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二是应税凭证种类,更加完整,与合同法基本一致。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不变,对目前的证券市场,没有不利影响。
“但是,印花税条例有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立法宗旨是什么?为什么征印花税,为了筹集收入,还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这个基础性的问题应该说清楚。二是应税凭证的种类,随着经济发展,交易对象,合同种类远超目前合同法规定的种类,有的合同征收,有的合同不征,在法理上是否讲的通?三是对纸制合同征收,不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征不征?如果不征,会有什么问题?四是某些合同,按照合同主体,而不是合同种类,确定是否征税,比如借款合同,是否公平?这些事,都值得研究。”王冬生对记者表示。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证券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五条),并针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转让证券无转让价格等特殊情形,规定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