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结合山西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服务业开放领域:“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
2、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5项。
3、贸易便利化领域:“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7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3项。
(二)在山西省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
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