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等监管事项;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为;禁止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二是切实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及首席投资官,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切实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是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四是根据“放管服”等政策安排修订有关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