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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被侵占事件调查

   发布时间:2025-04-14 17:22     来源:搜狐 湘楚网录    浏览:4552    
核心提示:事件背景山西省太原市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被侵占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反映,该集团位于太原市杨家峪的国有土地在没有政府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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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山西省太原市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被侵占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反映,该集团位于太原市杨家峪的国有土地在没有政府征地文件和完整征地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仅凭一纸社区居委会公章的拆迁公告,就被侵占并进行拆迁。退休职工梁保宝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维权,但一直无果。本报(网)对此展开调查。

土地权属历史

据梁保宝介绍,位于太原市杨家峪东山煤电集团办公楼后的国有土地面积42207平方米(63.37亩),原属于山西太原市机械局。1987年4月11日,经太原市机械局与东山煤矿协商,太原市机械局同意将东山绿化面积42207平方米(63.37亩)山林及经营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太原市东山煤矿管理。1992年,东山煤矿领导赵拉柱委派梁保宝负责管理矿部背后土地并负责治理、绿化,同时阻止村民非法侵占国有土地。1997年,新任董事长张宏恩再次全权委派其治理、绿化、管理“东山公园”的63.37亩土地。

侵权行为及法律诉讼

2018年3月,杨家峪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贺玉生在没有取得任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侵占东山煤矿公园柳树渠国有土地46亩,与碧桂园地产商合作开发此地块。2018年7月,杨家峪村委会以发展经济开发扩建土地权属问题,将梁保宝起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梁保宝侵占集体土地违规建设,要求还原土地,并按每年每亩10万元计算,共计30余年,总价值300多万。法院调查审理认为,梁保宝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杨家峪村委会诉讼请求,维护了63.37亩国有土地的管理所有权。

拆迁公告与权属争议

2024年8月12日,盖有杨家峪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拆迁公告显示,根据2024年杨家峪城中村改造已公示城改YJY—23地块,杨家峪村委会将根据《杏花岭区杨家峪街办杨家峪村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办理事宜。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6号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杨家峪23号地块权属状况分别为杨家峪社区(杨家峪村农民集体)(集体土地)和山西天行健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而山西天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杨家峪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贺玉生。

政府部门回应

2023年10月1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该处为城中村改造拆除地块,现土地闲置状态,因权属不明导致,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3年11月27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申请复查事项的复函,指出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在出具的答复意见中未对权属情况等予以明确,现已责令该局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次向梁保宝出具答复意见。

记者调查

2025年1月7日起,记者先后多次去太原市国资委、太原东山煤电集团、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等部门了解情况。国资委纪委负责人表示,对于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流失、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杨家峪社区居委会征地拆迁情况,太原国资委纪委也接到了情况反映,他们会把相关情况上报太原市纪委,配合太原市纪委进行后期的相关工作。太原市东山煤电集团副总经理郭亚雄表示,对于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被占之事,他个人不好表态,但对于矿山职工梁保宝经营管理矿山国有土地之事表示认可。

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记者多次联系杨利升书记,其均以开会为由拒绝见面,电话联系办事处张伟主任时,其以打错电话为由予以拒绝。在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对于记者提到的关于杨家峪村张贴拆迁公告、占用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街道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是否有监督管理权时,张部长回答,杨家峪村是城中村改造重点村,这是杨家峪村的村民委员会自己的行为,对于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杨家峪村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且是一村一策,街道没有管理权,并且街道没有出任何关于征用土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拆迁补偿公告。

后续关注

现在,71岁的梁保宝为了东山煤电集团的国有土地权属继续维权,这维权之路有多长?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太原东山煤电集团的国有土地被占结局如何?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否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本报(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结语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国有土地被侵占事件凸显了土地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包括权属不明、程序不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的缺失。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维护国有土地的合法权益。本报(网)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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