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在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则可以抵扣;如果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况,则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