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位市民丢了钱包,自称钱包内有7000多元现金以及手机等物品。监控录像显示,钱包被另一位市民捡到,其称钱包已被丢弃,但无法举证。法院认为,公民拾得遗失物,未能按照物权法规定妥善保管,捡拾人应当赔偿7000余元以及手机等物品。
钱包丢失一年多后找到捡拾人
2016年3月26日,刘女士在一家银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之后购物花了850元。当天下午4时45分左右,刘女士和家人回家,在家楼前不慎将钱包掉到地上。
刘女士称,钱包内有她的退休金存折,她女儿的两张信用卡、学生公交IC卡,现金7000元左右、华为手机一部、衣柜押金票一张。事发后,刘女士到派出所报案。
2017年5月15日,刘女士通过监控录像确定自己丢失的钱包被邢女士捡走。刘女士找到邢女士,但对方拒绝归还。
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内物品
刘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将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邢女士返还现金705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IC卡一张。邢女士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称其只是看见地上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里面有一个存折和银行卡。“捡到钱包后我还站在原地喊‘是谁钱包’,没有人回答。之后我就在往家走的路上,将钱包放在道边了。”
未妥善保管遗失物应担责
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邢女士拾得刘女士不慎遗失的钱包,应当将钱包和钱包里物品及现金返还。且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邢女士拾得钱包后,应当返还刘女士,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邢女士将捡到的钱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钱包,而邢女士却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捡拾人赔偿7000余元
由于刘女士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邢女士主张已将钱包丢弃,但邢女士却并非打开钱包后立即丢弃,而是将钱包带离现场,且未提供证明其确已将钱包丢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刘女士该诉请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判决邢女士返还刘女士7050元、同型号手机一部、IC卡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