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做好住宅小区物业退出、承接工作
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山西省发布的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
(简称《办法》)
于今年2月9日起试行
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期间(含前期),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要求提前解约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解约的;
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等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