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新的转外就医管理办法。今后,太原市医保参保人员要转外就医,必须通过山西省人民医院等13所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新政涉及太原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员。新政明确,参保人员在太原市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可以转往太原以外的三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就医,所转医院必须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有转诊资格的13家定点医院包括: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大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太原市结核病医院、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其中,综合医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医疗技术水平转各种类型的疾病,专科医院只能转本医院所治疗的专科疾病。
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上传转诊信息,患者方持《转诊审批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进行系统备案。手续完善后方可在统筹地区外备案医院就医,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可享受即时结算,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回转诊医院按转诊报销。
已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治疗期间如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其他医院的,不能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治疗结束后,持异地首次就医医院出示的转诊建议书回转诊医院按转诊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出个人承担的费用。未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报销所需资料为:正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及耗材条形码、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肿瘤放疗患者需提供放疗计划书)、《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以上资料需加盖就诊医院章)以及患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张(太原市各大银行均可)。
太原市医保原转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