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55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山西省税收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高税收执法协助水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山西省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省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办法》共23条,按照税收保障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助、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税收保障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信息,激化了公安、工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协税护税义务,对税务机关实施政务公开和开展纳税服务提供了系统规定。《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山西省税收保障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