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8日起,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电池、头盔等产品专项整治,以有效消除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隐患。近日,该局向社会公布了5起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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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翔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经开区宇翔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两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篡改问题。两辆电动车销售价格共计3798元。经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5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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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好景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车案
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城区好景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有5块铅酸蓄电池,额定电压为60V。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类型,改变了额定电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型号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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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阳高县顺玉车业经销店经营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阳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阳高县顺玉车业经销店销售的电动车其充电口位置无任何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该电动自行车警示语和警示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货值4650元,违法所得10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930元,共计1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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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广灵县晓晨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广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灵县晓晨电动自行车行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5厘米。经调查,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该型号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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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灵丘县王占军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灵丘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灵丘县王占军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