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晋煤集团洪洞晋圣荣康煤业有限公司因存在多项隐患,被洪洞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1、10102 轨道顺槽约 410 米处绞车钢丝绳护罩损坏;2、10102 轨道顺槽超前段连续 3 根单体液压支柱卸液;3、10111 轨道顺槽集中轨道巷二部皮带头超温洒水装置喷头破裂且角度不正确;4、10106 轨道顺槽轨道联巷轨道末端无阻车器;5、10111 轨道顺槽集中轨道巷一部皮带末端皮带防跑偏装置安设不规范且皮带急停拉线未延伸至机尾;6、10102 轨道顺槽超前支护只有 48 米(作业规程要求轨道顺槽超前支护长度不低于 80 米)。
山西晋煤集团洪洞晋圣荣康煤业有限公司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构成了相应违规行为。第 1、2、3 条隐患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4万8000元整(?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 4、5 条隐患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17)5.1.3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3万4仟元整(?3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 6 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1万3仟元整(?1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合并处人民币9万5000元整(?9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