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决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事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监事制度是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深化监事会建设,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能力现代化和出资人管理的重点管理制度安排,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创新。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发挥更积极作用
1. 深化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企业法人管理架构
从2020年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开始,混改赋能、重组质变等举措为国企带来新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显现出多元化特征,资产规模也同步扩大。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表示,要乘势而上实施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升级行动,加速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内部结构,推进健全我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管理,这对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2. 监事会成员组成
监事会成员大多由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中层兼任,只有少数央企中的监事是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本职工作繁重,时间精力有限,可能影响履职成效,也制约着监事作用的充分发挥。
3.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尴尬地位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常常被忽视,个别公司监事一职流于形式。监事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从实践运行效果看,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效果有限,发挥实质监督作用较少,有些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案件是外部审计机关在例行审计时才发现问题。个别企业的监事会甚至影响公司发展,公司内部机构冗余。
4. 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有新要求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企业特指集团层面,并不包括下属公司,在集团层面的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中新增了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将监事会设置为可被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的可选用组织,但有关监事会的总体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基本保持不变,而且还新增第八十条,明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积极行使监督职权。可见立法者不仅并不愿贸然放弃监事会制度,还通过积极赋权让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好发挥作用。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新要求和新变化,不仅体现在形式和职权上,更深层次上是重构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了监事的职责与义务,独立性和监督力度得以提升,而监事会的角色逐渐向单层治理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治理提供了更灵活且高效的解决方案。
六措施推行专职监事制度
1. 提升创新能力,开拓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效率
目前监事会多为事后监控,自身工作进度难以与企业经营活动变化相匹配,监督工作的敏感度和实效性较差。部分国企监事会的职责未能与国企改革政策相适应,没有准确把握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动态,监事会职能在实际运作环节弱化。因此,需要从三方面提高监事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一,创新监督措施,实现全流程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实现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做到监督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同步,从而实现监督行为与经营行为互相匹配,提高监事会的工作质量;前置监控防线,做好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灵敏度。
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把监督检查工作贯彻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整合。围绕政府财务监督、企业决策监管、国家重大投资项目监管、公司负责人行为监管等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确保监管落实。
第二,发挥信息监督作用。目前监管方式比较常规,没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形成科学规范的预警系统,导致监事会对公司重要情况和事务反应不够灵活。应当建立集现时监督、动态监督、追踪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监督系统,做到监督覆盖全过程,并借由信息化工具,做好信息披露和共享内部资源,最终达到科学化提高监事会工作成效的目的。
第三,各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全面覆盖的监督格局。推动监事会工作和集团公司其他监管工作相结合,整合现有监督资源,同集团公司的审计法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切实发挥监督促进作用,形成闭环监督体系,最终形成全面覆盖的监督格局。坚持定期与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协调情况,适时获取监督建议和各项检查建议,抓住纪检监察关心的要点,及时发现存在的全局性问题,充分发挥联动监管功能,认真督促整治到位。
2. 加强专职监事专业队伍建设
形成专职化、专业化的专职监事队伍。
第一,干部选拔。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人员中选择管理型、财务型专家等作为专职监事,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优化设置。根据人岗相适原则,在下属企业监事设置中,按照监事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将其集中配置到同一行业领域的企业中任职,降低业务跨度造成的履职困难,提高履职质量。因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应优先选拔具有财务审计背景和经验的干部。
第三,加大专职监事的委派力度,争取应派尽派。综合考虑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权比例、董事会结构等因素,加强对重要子企业专职监事的委派。
充分利用专职董监事的专职和专业优势。坚持专人、专岗、专职,加大投入时间和精力,调查研究所任职企业存在的问题,防范经营风险。同时打造职业化团队,团队要做到理论上忠实可靠,知识结构合理,各专业领域配置完善,履职技能精良,为加快建设适应国有企业改制发展需要的高水平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效路径。
3. 加强培训,提升履职水平
任命的专职监事对大多数党员干部来说是全新任务,强化技术培训是提高履职能力的关键措施。
第一,定期集中组织监事履职能力提高培训课程,配置优秀教师,精心设计教学,加强监事对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认知与掌握,为监事提供政策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研讨沟通的机会,全面提升专职监事财务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在内部构建日常培训机制,组织监事定期参加培训,使培训常态化、实效化,继而显著增强监事的职业素养与工作能力,改善整体队伍的精神风貌,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第三,提高专职监事培训力度,开发定制专职监事在线培训系统和课程,逐步实现外派专职监事培训的全覆盖。
4. 专职监事管理体系化建设
第一,实现专职监事管理体系化,规范专职监事的日常管理机构,建立专职监事的任职资格、派出调整、从业规范、日常履职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履职工资与待遇、离任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框架体系。
第二,实现专职监事的监督管理制度化。按照专职监事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框架体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包括《专职监事业务管理细则》《专职监事履职指南》等,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5. 进一步明确专职监事职责
集团公司派出监事对任职企业财务行为及股东、高层管理者履行职务的情况实施监控,与公司保持联系,保障公司利益,并按照《公司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监督检查任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情况;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企业进行监督,维护公司权益和相关利益、声誉。
第二,检查任职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估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重要经营风险和问题提供警示和专项报告。可就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监督检查任职企业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履行情况。
第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监督检查任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运营效率和合规性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6.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实行专职监事制度的应对措施
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会成立的审核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职责。
新《公司法》中取消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而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而不设立监事会有一个前提,就是董事会要下设审计委员会。
目前来说,国有独资公司还是极少数,仅限集团层面。对其下属企业来说,虽然一部分是100%国有资本控股,但它们不算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有全资公司,实践中更多的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所以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一两名监事,不是国有企业从此都取消监事会(监事)。
因此,监事会改革的大方向已经确定,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应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动改革落地实施。
建议国有企业分层分类设立监事会,针对国家独资、全资、控股的企业层面逐步取消监事会或监事,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监管审计功能,以更进一步集中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能;在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属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可选择监事会,由集团公司委派专职监事,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推动国有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实行专职监事制度,可以继续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全面构建现代公司体制,积极推动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点工作,进而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行专职监事制度,既能让监事把工作重心和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如何更好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服务企业上,又能以专业能力推动任职企业的监事会监督更加到位,积极维护集团公司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