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一份基金“老鼠仓”罚单。
经济观察网从多位业内人士及接近华安基金的相关人士处获悉,该罚单涉及的张某为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
“老鼠仓”曝光
罚单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在上海市静安区。张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从该份罚单披露的信息可见张某的操作过程。
罚单显示,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控制了“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这期间,“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为6.66亿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为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申辩
对于上述内容,张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一是对张某的首次询问谈话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排除该证据。
二是认定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三是“闫某”证券账户部分案涉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时机等,说明相关股票系刘某基于自身交易习惯及公开信息等自主决策买入,与张某无关。
对于张某的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经复核认为:
一是相关询问谈话程序合法合规,已由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在询问中对个别问题的解释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是张某控制“闫某”广发证券账户并指挥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以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是张某主张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系刘某控制“闫某”证券账户自主决策操作,该申辩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能合理解释客观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情况。
因此,上海证监局对张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罚
根据罚单,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1、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2、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是谁?
该份罚单引起业内热议,张某的真实身份也引起广泛讨论。
经济观察网从多位业内人士及接近华安基金的相关人士处获悉,张某为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所涉基金为其管理的华安国企改革A。
从上海证监局披露的相关信息,张某与华安基金前基金经理张亮的信息存在重合之处。
根据公开资料,张亮于2018年10月31日起管理华安国企改革,2022年8月5日离职。
2022年7月经济观察网曾报道,华安基金旗下正在发行的新产品—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基金,在发行期间突然遭遇部分渠道通知停止销售的情况,彼时该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正是张亮。
当时经济观察网从华安基金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当时确实部分渠道通知已经认购该基金的客户做撤单处理,原因或系渠道考虑到基金经理存在不稳定因素,出于售后问题暂停发售。
随后的8月5日,张亮因“个人原因”卸任所有产品,且不再转任该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根据Wind数据,张亮离职前管理4只基金,合计管理规模为75亿元。其管理的代表产品是华安国企改革A。该基金在张亮管理的3年多时间里,任职回报率为231.82%,年化收益率为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