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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31 14:30     浏览:26909    
核心提示: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2024〕01018号当事人名称: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虎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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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1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H15JY01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皇甫乡皇甫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年产3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中辅料罐的人工投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6月5日由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年产3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中辅料罐的人工投料口未安装集气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监测井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干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人工投料口需安装集气罩的事实);

5.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2024年干混砂浆车间环境管理台帐》复印件1份,《关于干粉车间增设辅助投料口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9天的事实);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化工、建材;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需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7.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自行监测方案》《检测合同》《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自行检测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8. 2024年6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山西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问题的整改》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1)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010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于2024年6月1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

(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7),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元)。

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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