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原告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山东滨州某物流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大同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2023年6月19日,大同市灵丘县境内的108国道河浙隧道内,山东滨州某物流公司所属的半挂货车与一辆柴油罐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柴油泄漏,约1吨柴油流入与事故路段紧邻的沙河一级支流独峪河。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滨州某物流公司所属的半挂货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案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积极与当事人进行磋商。山东滨州某物流公司表示希望通过诉讼结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7月25日开庭审理。
该案件是大同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启动的典型案件。此案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工作原则,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