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太原市医保中心传来消息,7月1日起,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太原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含跨省异地住院和省内异地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实现直接结算。
太原市明确,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住院就医时,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水平。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保障,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由医疗救助基金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7月1日起,太原市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异地住院就医手续的,可实现医疗救助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应确保所选医疗机构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并主动提供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