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健委6月21日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推进太原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太原市卫健委出台《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太原不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
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目前,太原市38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家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均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三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94项,二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70项。《方案》要求,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要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所列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 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对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
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已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名称、日期等。对符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等情形,确实需要重复检验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太原市卫健委将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召开调度会,对存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