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定义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驾驶员需与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车辆各项技术性能需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今年初,《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引导和规范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良性发展,填补了我省专业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空白。5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非急救医疗转送工作服务主体,进一步明确服务流程,让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变得有章可循,有据可遵。”太原市委卫健工委委员、太原市卫健委副主任何进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太原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出院时需要专业车辆转运和服务。但120调度的救护车主要开展院前急救服务,无法满足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需求,因此患者家属可能会盲目去寻求价格、人员和车载设备并不符合要求的非正规车辆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国家和省卫健委正式提出在太原市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试点工作。《办法》的正式实施,将理顺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民众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据了解,《办法》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定义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给予一定医疗干预的转送服务。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将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原市卫健委对新开展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机构管理方面,明确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备案程序及转送服务相关要求。强调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起讫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太原市范围内,严格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经营。
《办法》正式实施后,对于医疗机构从事或提供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应向太原市卫健委进行报备,对于非医疗机构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太原市将出台救护车规范管理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制发《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用途将太原市救护车分为院前急救救护车、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其他用途救护车,并对车辆配置标准和外观标识进行明确规定。并建立全市救护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各类救护车辆信息将全部录入平台,适时逐步推进平台信息与太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实现救护车配置、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