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说我那个属于信用卡诈骗,当时走道都站不起来了”
从天而降的债
刘某夫妇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2019年10月,刘某的老乡宁某找到他们,称想借用刘某的身份帮他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他向刘某夫妇保证,这件事对刘某不会有任何影响,并且完成之后还会支付他们5万元好处费。刘某由于当时经济拮据,同意了宁某的请求。
很快,刘某夫妇在宁某的安排下来到了上海。入住宾馆后,宁某收走了他们的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带着刘某去了银行,要求刘某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刘某并不了解这些流程的意义也不了解文件的内容,为了得到好处费,他按照宁某的吩咐开通了银行卡账户,签署了文件。
然而在全套流程办完后,宁某就突然消失了,答应给刘某的5万元,也“缩水”成了16000多元。无法在上海生存的刘某夫妇,只得回到了老家。
2023年5月,刘某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他在上海办理的多张信用卡透支百万,贷款已经逾期,如果再不偿还,银行会对这件事情报警处理,刘某也会面临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
面对银行多次打电话催款,刘某表示自己没有在银行申请过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刘某,2019年他在上海办理的业务实际上是按揭贷款买房,同时申请了高额的信用卡。他的信用卡在短期内被大额透支,截至目前,他已经连本带息欠了银行一百多万了。
莫名其妙背上一身债务的刘某,被银行拉入了黑名单。在终日的焦虑中,刘某最终选择了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与此同时,上海警方也接到了银行关于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报案,并立刻展开了调查。
虚高的房价
警方首先找到了卖房给刘某的张女士。
张女士的这套房子在上海青浦的一个小区内。2018年底,张女士由于生活变故决定将房子出售。在卖房过程中,张女士认识了中介沈某。沈某表示可以帮张女士将房卖个好价钱,但是张女士需要帮助他做高房价,以便买房人向银行多申请一些贷款。沈某说,这是房屋买卖行业中常见的手法,让张女士不用担心。在沈某的一番说辞下,急于出手房子的张女士同意了沈某的做法。
几个月后,经过沈某的操作,张女士市值200多万的房屋“摇身一变”成了600多万元,购房人也成功向银行申请到400多万元的现金贷款。张女士将多出来的钱打给了沈某要求的三个账户,完成了房屋转让的签字和过户。这其中,就有宁某的账户。
在警方的走访调查中,发现像张女士这样的卖房者还有8位。他们都是通过中介沈某的介绍,将房子抬高价格一倍甚至两倍出售。对于中介具体是如何操作贷款的,他们都表示不知情。
调查到这里,警方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刘某夫妇应该是受人雇佣以买房为名诈骗银行贷款,最后才背上了高额债务。而案件的关键就是中介沈某和介绍刘某买房的宁某。没过多久,警方对宁某和沈某展开抓捕。
交易背后的利益链
宁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2019年他在上海从事银行贷款的有关工作,由于银行偶尔遇到购房贷款断供的情况,他产生了利用购房骗取银行贷款的想法。
首先,他寻找征信清白且愿意出卖自己征信配合向银行贷款的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经济条件并不优越。宁某用上海限购政策的说法和支付好处费的方法引诱这些人员配合,中介沈某则帮助把他们包装成“优质购房者”。
在找到购房人员后,沈某继续负责寻找真正卖房的业主,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房屋评估中做手脚,抬高房价。宁某和沈某还会定期通过给予金钱的方式,疏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人脉关系,让银行工作人员以虚高的房价批准他们申请贷款。在完成房屋交易后,沈某会收取高额中介费,宁某也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费用。拿到钱后,宁某会交纳一部分房贷来躲避银行的审查。
与此同时,宁某还会利用虚假购房者的身份证件申请大额信用卡消费贷款。当信用卡到手后,他就会立刻将卡内的钱花光。这就是刘某夫妻除了欠下房贷,还面临恶意透支信用卡责任的原因。像刘某夫妻这样的人,还有不少。
在此过程中,宁某与沈某还认识了卖房人张某。张某夫妇由于炒房失败,经济压力很大,遂决定配合宁某团伙买卖房屋。他们手中的多套房产让银行的损失金额达到了1000余万元。
目前,宁某、沈某、张某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银行各项损失。取保候审在外的刘某生活受到不少的影响。他欠下银行巨额债务,征信受损,连工作都难以找到。一部分卖房的房东,可能在后期审查中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曾帮助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目前已经被辞退。该案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即将被追究责任。
普法时间
Q1:
刘某是被嫌疑人雇佣到上海去买房的,他获得了一些利益,也配合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那对于他来讲,他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1:
在法律上来讲,刘某因为成了买房人,是债务人,所以他要对银行负责。这个案件中比较复杂的是,他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像宁某把他给骗了。所以在这里来讲,宁某就涉嫌贷款诈骗罪。同时宁某既要对银行负责,也要对刘某负责。所以公安机关会尽最大的可能去追赃和挽损,保证尽可能多地追回房款。如果追不回来,完全刑事手段穷尽也追不回来,那么剩下的差额,刘某就要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Q2:
那刘某本身有可能会有刑事责任吗?
A2:
刘某是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雇替别人在法律上叫代持房产了。就为了那5万元钱,他实际上也参与到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过程当中。如果他完全清楚,哪怕他不要钱,替别人做这个事情,让别人骗银行的贷款,也是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房屋买卖,还有房东、卖房的这些房主。他们本身是知道这个价格虚高的,但是最后他们给出的态度是,我拿到的只是我应得的这一部分,另外的我没拿,我给出去了,所以他们会感觉自己也很冤。但是在这样的案中,他非常清楚地看到,房价是很高的。这个时候,你要给他加很高的注意义务。因为他钱也是返还给卖房的人,像房主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这个也是知情的,那他就和受雇买房的人道理是一样的,也会涉嫌犯罪。把钱打到你的账户,然后把钱再还给他,当然你自己没什么利益,当他交易不够真实的时候,那就有可能有风险。但是这里告诫所有民事合同的当事人,还是要让合同和合同的履行符合真实的交易的状况。如果你完全形式和内容不符合的时候,风险就有可能落在你的头上。
Q3:
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注意到,主犯宁某和沈某都已经认罪认罚了,他们合伙骗取了银行几千万的贷款。对于他们的行为您怎么看?
A3:
像宁某、沈某采取了一套虚假的手段,买房子的人也是假的,价格也是虚高的,各种材料也都作假,然后从银行拿出了大笔贷款,把巨额的差价非法据为己有,然后就一哄而散。最后让刘某、林某这样的背房人陷于巨大的债务当中,也让银行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来处理这个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自然认定他是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Q4:
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还注意到了张某。他本身就是房屋中介,我们怎么看他的行为?
A4:
因为张某本身就是做房屋中介,他也对房屋买卖的业务很熟悉。更重要的是案件事实反映出,他对宁某和沈某的这套做法是知道的。因为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看来,你是一个专业人士,而且更重要的案件事实表明,你知道宁某和沈某这样做就是去骗银行的贷款,那你还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所以在这里张某也陷入了一个共同犯罪的境地。当然他的责任一定会比沈某还有宁某要轻一些,但是刑事责任就很难避免。司法机关很难说不处理他,这也是让人唏嘘的一点。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贷款有诈(上)(下)》
记者 | 孙铭菲 郭震宇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