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苹果实在是有点儿烦。3月初,苹果刚被欧盟开出了18.4亿欧元(约合20亿美元)的天价罚单,仅过了半个多月,就又在美国遭到了起诉。
当地时间21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下简称DOJ)联合16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向新泽西州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88页的起诉书,对苹果非法垄断智能手机市场的行为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根据起诉书公布的信息,在这次起诉中DOJ是将矛头直接指向了苹果商业模式的核心——封闭生态系统,并且要求法院采取相关的救济措施,以恢复被苹果非法行为损害的竞争环境。这意味着,至少从理论上看,如果苹果最终被定罪,它一直赖以成功的商业模式将不得不作出重大的调整,甚至有可能被迫进行拆分。因而,在起诉被提起的当天,苹果的股价就应声下跌4%,市值蒸发1127亿美元。
那么,在DOJ的这份起诉书中,究竟提到了苹果的哪些垄断行为,又给出了哪些重要的证据?针对苹果的这次诉讼,究竟是否会成功?在诉讼背后,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博弈?关于这些问题,且让我们一一说来。
屠龙勇士终成恶龙?
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律文书大多是板起脸来说事,力求表述的严肃、客观,不在乎什么文采。但在DOJ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却在一开头就向人们生动讲述了一个“屠龙勇士成为恶龙”的故事。
起诉书指出,从一开始,苹果就奉行高价、高端,以及利基市场的营销策略。然而,这一策略让它很难和那些提供更低价格、更多服务的对手竞争。此后,它又在与微软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的竞争中节节败退。到上世纪90年代末,它曾一度濒临破产。直到2001年,iPod(苹果音乐播放器)的推出才让苹果扭转了颓势。
在大多数新闻报导和传记文学当中,上述苹果发明iPod的逆天改命通常被归功于乔布斯的天才决策。然而,DOJ却在起诉书中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它指出:尽管iPod的设计新颖,营销策略也很精明,尤其是通过iTunes(苹果数字媒体播放应用程序)让iPod用户在线更新音乐库的做法十分可圈可点,但这一切都不足以让苹果重新赢得市场。当时,Windows系统在个人电脑市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由于iTunes需要安装在个人电脑上,因此只要微软愿意,就可以轻松地阻止iTunes在Windows上运行。如果是这样,那么苹果的神话很可能在本世纪初就终结了。为什么微软没有这么做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微软正深陷反垄断纠纷,迫于司法和舆论压力,它不得不收敛了自己的各方面行为。在DOJ看来,正是微软的这一收敛才让苹果有了翻身的机会。苹果之所以能有后来的成功,本身就得益于一个相对良好的竞争环境。
iPod的成功让苹果找到了一个成功的秘诀。它让自己提供的设备成为了一个平台,平台的一端是消费者,另一端则是第三方创作者。作为平台的运营者,苹果想方设法将更多的消费者和第三方创作者吸引过来,并锁定在这个平台之内。利用这一做法,苹果不仅可以促进硬件销量的增长,还可以通过对平台内的交易抽成来获得可观的收益。2007年,苹果推出了iPhone(苹果手机)。为了让iPhone更有吸引力,苹果专门开发了AppStore(苹果应用商店),允许第三方开发者将他们开发的应用程序上架AppStore,让用户选择下载。在一番努力之下,苹果很快就建立起了一套以AppStore为中心的生态系统。这套生态系统给iPhone平台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并帮助这款智能手机战胜了各路竞争者,成为了手机市场上的执牛耳者。
在对苹果的商业成功进行了上述回顾之后,起诉书话锋一转,开启了对苹果的指责。它指出,在苹果成功赢得市场之后,就减少了创新的努力,转而开始采用更多的反竞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它不仅通过减少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来防止消费者转向自己的竞争对手,还通过商业合同以及技术的手段来努力将第三方开发者圈定在自己的生态之中。此外,它还以保护隐私等理由来强化对第三方开发者的控制,排挤对手。起诉书认为,虽然这些举措在短期内并不会带来明显的危害,甚至从表面上看还能给用户带来很多好处(例如可以帮助用户的隐私),但从长期看,它将会扼杀创新,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中陈述的一些观点其实是颇有商榷余地的。比如,起诉书中认为微软允许iTunes在Windows上运作主要是迫于反垄断的压力,但其实这更可能是乔布斯和盖茨谈判的结果。事实上,在乔布斯重回苹果公司后,微软与苹果之间的关系就出现了缓解,甚至为了帮助苹果度过财务危机,微软还对其提供了1.5亿的资金支持。从这个角度看,DOJ之所以要在起诉书中专门加入一段苹果与微软的往事,其用意就是为了专门构建一个“屠龙勇士终成恶龙”的故事,从而为自己从法官那边赢得更多的道义支持。
苹果的三宗罪
在讲完上面这个故事之后,DOJ进一步对苹果“非法维持其垄断力量”的罪行提出了正式的指控。总的来说,起诉书列举的苹果垄断行为共包括三个方面:
(1)苹果通过对应用程序的创建和分发施加合同限制、进行收费、收取“税金”,从而损害了竞争。
起诉书称,根据苹果的内部资料,在iPhone取得了成功之后,苹果方面就开始担忧竞争导致的去中介化可能会影响手机的市场销量,并且减少从平台内相关交易获取收入的机会。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出现,苹果就采用了多方努力来巩固其垄断地位:一方面,它对应用程序分发和应用程序创建行使了控制权,对开发者的创新行为制定了规则,并用合同的方式进行了约束。由此,苹果就限制了开发商为其对手开发的可能。另一方面,它通过降低互操作的方式增加了用户转向其他手机的难度,从而确保了他们远离那些与自己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通过这些手段,苹果对其应用生态实现了有效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苹果对第三方开发者收取了高额的垄断租金(也就是臭名昭著的“苹果税”)。在过去15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苹果对从应用商店下载的任何应用程序都会收取其价格30%的佣金,对应用内的交易,其抽成比例也会高达30%。
实践中,苹果用以维护其生态垄断的具体手段很多。在起诉书中,重点列举了如下两个典型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对“超级应用程序”的开发进行限制。
所谓“超级应用程序”(Super Apps),指的是能够搭载那些用HTML5(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5)、Javascript等编程语言开发的“小程序”(mini programs)的平台型程序。比如,我们日常使用的微信、支付宝就都可以归入“超级应用程序”的范畴。
小程序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它无需下载安装,直接在“超级应用程序”内部就可以进行调用。这种特性使得很多开发者可以绕开苹果应用商店的审核,以小程序的方式来触达客户。因此,如果iPhone和其竞品手机都可以支持同样的“超级应用程序”,那么用户就可以在不同手机之间自由调用很多相同的小程序。在这种情况下,iPhone用户在更换手机时,就不用再顾虑在新手机上无法使用某些程序,其迁移成本将大幅降低。对应地,苹果对应用生态的控制力也将大幅度降低。
苹果很快就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注:起诉书中暗示,苹果应该是在和微信的纠纷中认识到了这点),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限制“超级应用程序”的开发。它不仅利用AppStore的规则,对这类应用的分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还对它们提出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比如,苹果要求“超级应用程序”在展示小程序时不得采用图标,而只能使用文本列表,这样就让用户的使用体验大幅降低了。除此之外,苹果还采用开发者合同的方式对小程序开发者的营利进行了限制,规定它们即使通过“超级应用程序”与用户交易也必须缴纳“苹果税”。这样,就对小程序开发者的积极性造成了打击。
起诉书认为,正是在苹果的打压之下,美国的“超级应用程序”才不能正常发展。这不仅损害了开发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个案例是对云端流应用软件,尤其是云游戏的限制。
本来,将游戏主体放在云端,减少了对手机硬件要求的云游戏是一个很好的发明。但苹果认为,云游戏也会减少它们对苹果生态的掌控。因为即使用户更换了手机,也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云端进行游玩。针对这一情况,苹果对云游戏进行了很多的限制。比如,它要求云游戏的登陆端必须以App的形式安装在手机上,否则就予以屏蔽。并且,游戏每次更新都必须提交应用商店进行审核。起诉书认为,这就限制了云游戏的及时更新。除此之外,苹果还要求云游戏必须使用其专用的支付渠道。这样,即使用户在云端进行了游戏内购买,它也逃不开“苹果税”的纠缠。
(2)苹果在智能手机生态系统中使用API(注:API是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即应用编程界面的简称)和其他关键接入点来控制第三方的行为和创新,以使自己免受竞争。
关于这一问题,起诉书中重点强调了三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苹果对跨平台信息发送程序的限制。
根据起诉书的披露,实践中苹果会故意降低跨平台信息发送的质量。这样,当一个iPhone用户给自己使用安卓的用户发送信息时,其使用体验会比给同样使用iPhone的朋友发信息更差。除此之外,苹果还以保护隐私、保护儿童等名义,对具有跨平台信息功能的应用进行了很多限制。这些手段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iPhone与其他平台手机之间的互通。显然,这种对信息互通的限制会严重制约iPhone用户更换手机的意愿,从而可以对维护其市场份额起到很大的助益。
第二个案例是苹果对跨平台智能手表发展的遏制。
在智能手表市场上,AppleWatch(苹果手表)是一款非常受欢迎的产品。本来,作为一款独立的产品,它应该允许用户使用安卓或其他非苹果系统的手机进行互联。然而,苹果却通过限制蓝牙功能等手段,故意增加让AppleWatch与其他品牌手机连接的难度。不仅如此,当AppleWatch与其他品牌的手机连接时,很多功能(如低耗电模式)将会受到限制。这样一来,如果消费者将AppleWatch与iPhone之外的手机搭配使用,其使用体验就会大打折扣,而这反过来就会进一步巩固iPhone手机在市场上的地位。
第三个案例是苹果对跨平台数字钱包和数字支付系统的限制。
苹果对其旗下的iPhone手机设计了专用的数字钱包和支付系统ApplePay(苹果支付),它允许iPhone手机的用户之间的自由转账交易,但却阻止了iPhone用户和其他品牌手机用户之间的交易。在这种限制之下,iPhone手机的用户在更换手机时就会更不愿意购买其他品牌的手机。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已经有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可以提供跨平台的支付服务。为了保持ApplePay对这些第三方服务的优势,苹果对它们的功能进行了很多的限制。比如,苹果以安全为由,限制了它们的NFC(注:NFC是Near Field Communication,即“近场通信”的简称)功能。这样,ApplePay就成为了iOS系统中唯一可以调用NFC功能的支付系统。
起诉书认为,在以上所有的案例中,苹果的以上行为都有助于增加用户和第三方开发者的转移成本,从而强化其对应用生态系统的垄断。
(3)苹果还采用很多其他的策略来维持其垄断地位,确保其“护城河又宽又深”。
起诉书指出,除了前面两方面的手段外,苹果还用了很多其他手段来构建其护城河。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跨平台全面运行的第三方位置可跟踪设备、限制第三方跨平台视频通信应用、限制第三方iOS网络浏览器的功能、制定技术协议以增加从iPhone转移到其他品牌手机的潜移成本、增加跨平台云存储应用之间数据互通的难度、利用销售渠道的限制来阻碍竞争对手智能手机的销售和分销,以及限制第三方语音和AI助手的使用等。
起诉书认为,苹果的所有这些行为都会造成非常负面的竞争后果。一方面,它会损害竞争的过程。这会让创新变得更为困难,让用户的体验变得更差,同时还会伤害开发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会给苹果在未来利用其垄断力量留下充足的空间。虽然从现阶段看,苹果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明显的损害,但随着它排除了所有潜在的竞争对手,掌握了对整个生态的绝对主导,它就会有更大的概率利用其垄断力量来伤害用户和开发者的利益。这些损害可能包括让用户和开发者实施更高的费用、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侵害,甚至还可能涉及对用户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的很多场合,苹果都以保证用户的隐私和安全为由,为自己维持封闭生态系统的努力进行辩护。但在DOJ看来,这些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苹果的很多应用都可以同时在其Mac(苹果电脑)上使用。从理论上讲,如果苹果重视隐私和安全,那么它也应该对于Mac采用和iPhone类似的所谓安全措施。但事实上,苹果并没有这么做。这就表明了苹果的很多安全理由其实并非真正出于安全目的,而只是其实施垄断行为的托词。不仅如此,DOJ还认为,苹果的很多限制行为其实是限制了很多第三方安全应用的开发,而这恰恰可能损害了用户的安全和隐私。
基于以上理由,DOJ认为苹果已经违反了包括《谢尔曼法》在内的多项联邦和地方反垄断法律,因而希望法院要求苹果停止垄断行为,并对其行为作出补偿。
苹果会被定罪吗?
从DOJ的态度看,他们似乎是对这次起诉志在必得。在把起诉书提交到法院不久,DOJ就公开召开了记者会,会上司法部长加兰(Merrick Garland)义正词严地对媒体说:“我们指控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市场上保持垄断地位,并不仅是由于苹果公司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而是由于苹果公司违反了联邦反垄断法。如果听之任之,只会继续纵容苹果加强其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垄断地位。司法部将加大对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上涨和选择减少之苦。这是司法部的法律义务,也是美国人民的期望和应得。”
但是,DOJ真的可以赢得这次对于苹果的诉讼吗?在我看来,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未知数。至少从起诉书给出的信息看,苹果可以抗辩的点还是很多的。
(1)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在起诉书中,DOJ将美国的高端智能手机市场认定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苹果iPhone手机所占的份额高达70%。根据惯例,这已经达到了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水平。在此基础上,DOJ还列举了很多证据来表明苹果还具有很多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的壁垒,因而可以稳定维护其支配地位。从直观上看,苹果在过去多年中持续的高利润水平也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佐证。乍看之下,DOJ的论证似乎十分完备。
但是,细细分析之下,以上这些论证其实都是可以反驳的。在相关市场方面:我们知道,所谓的高端机和低端机很多时候是按照价格进行分类的,但实际上在现代的制造工艺下,它们的差别更多在于品牌效应,而在基本功能上的差异则通常很小。如果按照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常办法——替代性分析,那么把“智能手机市场”,而非“高端智能手机市场”认定为案件的相关市场将可能是更合适的。一旦相关市场被认定为美国的整个智能手机市场,那么苹果的市场份额就会大幅降低。例如,根据CIRP(国际生产工程科学院)最新的研究,iPhone在手机市场上的份额仅为39%。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份额是根据销售额计算的,考虑到iPhone手机的价格通常高于其他品牌,以销量计算的份额将更低。基于这样的份额,要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是颇有难度的。
(2)行为问题
除了在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外,起诉书中指出的不少垄断行为也有一些是具有争议的。
比如,DOJ指出苹果限制“超级应用程序”的开发,但实际上就在今年1月,苹果已经扩展了超级应用的功能,允许开发者更便捷地把小应用嵌入到自己的应用中。而关于DOJ在起诉书中指出的限制云游戏等问题,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误导。事实上,苹果一直以来都允许开发者提供云端服务,只是对微软、英伟达等部分公司进行了限制。在今年初,它更是放松了对云游戏的限制,支持开发者创建可以访问游戏库的应用。在跨平台信息发送问题上,苹果则已经宣布:预计在2024年底之前,会随着iOS18(苹果手机操作系统)的更新把增强信息服务(Rich Communication Services,简称RCS)引入iPhone。届时,iPhone将可以十分顺畅地实施跨平台的信息发送。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到,就在DOJ发动起诉之前,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很多违法行为就已经不存在了。当然,起诉书中列举的另外一些问题,如限制AppleWatch与竞品手机的连接、限制开发者对NFC功能的使用等,目前确实依然存在,但总体来讲,它们对苹果的基本业务影响并不大,在技术上也很容易调整。如果苹果愿意,也可以在法院正式开审前,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如果是这样,那么DOJ所起诉的内容就不存在了,起诉本身也就会变得没有意义。
(3)行为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反垄断案件中,一般只有当涉案企业的行为切实构成了竞争损害之后,才会被认为是非法的。关于究竟什么是竞争损害,不同的司法辖区有不同的解释。从历史上看,由于美国的反垄断长期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因而竞争损害主要被解释为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DOJ却并没有十分明确地给出苹果损害消费者福利的确切证据。在起诉书的不少论述中,DOJ都将苹果“引入某些限制、绑定某些功能,让iPhone比竞品手机具有更好的使用体验,从而降低了用户转而使用竞品的意愿”作为苹果的违法证据。但这其实是很牵强的,因为这几乎等于是在说苹果创造更好的使用体验是非法的。值得一提的是,DOJ在起诉书中也对此作出了解释,认为这些短期看似无害的行为可能会在长期带来负面影响。不过,虽然这种听起来很有道理,并且也符合最近流行的新布兰代斯主义的思潮,但在我个人看来,这个理由或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毕竟,美国的司法非常讲究判例,在过去几十年中,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已经渗入到了无数个判例当中,而相比之下,新布兰代斯主义的观点则缺乏判例基础。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虽然DOJ来势汹汹,但它在这个案件中胜诉的可能性其实并不高。至于拆分苹果,其概率则更是微乎其微。
诉讼背后的政治博弈
在DOJ发起起诉后不久,彭博社的记者吉尔曼(Mark Gurman)发表了一篇分析文章。在对起诉书进行了详细解读之后,吉尔曼感到十分困惑。在他看来,其实司法部的诉讼策略十分无力,不仅提出的指控和证据都有很多漏洞,而且诉讼的目标也选得大有问题。比如,苹果的AppStore是苹果得以维持其垄断地位的基础,起诉书中却没有围绕它展开攻击。他认为,这很可能是DOJ的一个失策。
应该说,吉尔曼的观察是十分敏锐的,但他的结论却并不正确。在我看来,DOJ的这样选择诉讼策略,恰恰是其高明之处。
对于一般人来说,反垄断是法律问题,但对于DOJ以及背后的美国政府来说,它却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们究竟是不是反垄断,对什么企业反垄断,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表态。
我们知道,本届拜登政府之所以可以上台执政,中低收入的选民功不可没。这一部分的选民通常不喜欢大资本,对硅谷的科技巨头尤其反感,因而拜登政府在当初竞选时就许诺会在上台后会对科技巨头进行反垄断。从这个角度看,拜登政府如果要想连任,就有必要兑现这个竞选承诺。然而,它能不能真的把科技巨头都反了呢?当然不能。因为硅谷科技巨头恰恰是其另一股重要支持力量。在竞选过程中,它们不仅出钱出力支持拜登,甚至直接利用掌握的平台封杀了拜登的政敌特朗普。具体到苹果,不但其员工大多是民主党的捐款者,其CEO更是曾在很多场合为拜登站台。在这种情况下,拜登政府也就很难得罪这些巨头——尤其是在选举年,更不可能。
在上述这样的矛盾下,拜登政府就面临着一个两难:为了争取下层选民,它必须反垄断;但为了不得罪金主,它又不能真反。如何解决这个两难呢?找一个看似很大的由头提出诉讼,但在证据上却做得不那么扎实,或者干脆选一个很容易被民众认可,但却不容易被法院采纳的观点(如布兰代斯主义的理论)来组织诉讼策略。这样,诉讼的声势会很大,但却不容易胜诉。如此以来,下层选民那儿也交代了,金主也不会得罪。
事实上,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拜登政府这几年的反垄断工作,就会发现这个策略其实一直在被采用。在几年中,拜登政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ttee,简称FTC)和DOJ对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都展开了调查和起诉,然而所有这些案件似乎都进行得不那么顺利。在一些案件如FTC诉脸书案中,FTC提出的起诉书甚至被法院公开批评并驳回。很多人都为FTC和DOJ的这种发挥感到大跌眼镜,要知道,它们可聚集了大批最顶尖的律师和经济学家啊。不过,一旦我们认清了这背后的政治逻辑,这一切的不合逻辑就变得合情合理了。
当然,我也并不认为这次DOJ的起诉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应该看到,在相当程度上,DOJ也通过诉讼的形式将民众对苹果的一些不满传达给了它。这会在舆论上对其造成压力。迫于这种压力,苹果应该会对自己的商业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诉讼依然会部分达到其向公众许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