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该《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保障等。《条例》明确,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扶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在科技创新人才方面,《条例》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此外,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机制和评聘分离机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人才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