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官网披露,山东亿信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近日,山东亿信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临沂银保监分局出具临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罚款11万元。
处罚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山东亿信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保险销售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滨河西路交汇环球汇金湾裙楼5楼516-101室
主要负责人:韩晓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亿信保险销售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亿信保险销售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亿信保险销售公司两份报销凭证中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与费用报销内容不一致,报销费用均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涉及金额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亿信保险销售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会计凭证,内部整改、问责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亿信保险销售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对处罚幅度有异议。
我分局经复核认为:亿信保险销售公司两份报销凭证中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与费用报销内容不一致,报销费用均转入员工个人账户,客观上实施了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不影响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综合考虑涉及金额等情节,对亿信保险销售公司的罚款区间确定为从轻罚款。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亿信保险销售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将注有单位名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送交我分局。被要求责令改正的当事人应将整改情况以报告形式及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费县人民法院或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31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文: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