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会发现自己持有私募基金的账面资产金额与赎回后、分红后或清盘后实际到账的现金资产金额不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在上述时间进行了业绩报酬计提。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业绩奖励。其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一般来说,私募业绩报酬提取大多为绝对收益的20%,不同类型的基金与不同管理人对业绩报酬提取的比例设置不尽相同,具体以基金合同为准。
问:基金业绩报酬是指什么?
答:例如基金收回投资本金和优先回报(基准回报)之后,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分配的剩余收益等。
问:业绩报酬填报是否有指引文件?
答:AMBERS系统中有业绩报酬填报指南。
问:“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有哪些?
答:设定业绩基准:按超过设定收益率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资产高水位法: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整体资产中扣除。
单客户高水位法:针对每个投资者单笔参与份额,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对每笔份额的单位净值超过历史计提日最高净值部分,根据一定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其他计提基准。
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七款,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问:早期成立的私募基金是否需要符合《备案须知》关于业绩报酬的要求?
答:根据《备案须知》关于过渡期的安排,2020年4月1日之前成立且备案的基金,如不满足备案须知中对于业绩报酬的要求,可不进行额外的修改。但该类基金如果延期,或调整业绩报酬计提相关条款,则需要满足最新备案须知要求。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业绩报酬吗?
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若是对于业绩报酬设定差异化安排,需要关注合理合规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